(2017)黔0102民初4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左清华与贵州乡飞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清华,贵州乡飞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4858号原告:左清华,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被告:贵州乡飞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巷96号。原告左清华与被告贵州乡飞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左清华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