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金建峰与张仁聪、段玉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峰,张仁聪,段玉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157号原告:金建峰,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云涛,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仁聪,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段玉力,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德信九龙城商业A3幢1单元104室和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8659587XA。主要负责人:漆家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金建峰与被告张仁聪、段玉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金建峰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计589元,由原告金建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寒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