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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周素锋、吴良娟、毛桂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素锋,吴良娟,毛桂珍,赵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644号原告:周素锋,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吴良娟,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毛桂珍,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赵仁平,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周素锋、吴良娟与被告毛桂珍、赵仁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周素锋、吴良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素锋、吴良娟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素锋、吴良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周素锋、吴良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 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梁春杰?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