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执第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袁慧斌与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慧斌,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执第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袁慧斌,男,汉族。被执行人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袁慧斌申请执行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申请人袁慧斌借款人民币9560万元;2被申请人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4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48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3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285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10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1930万元计算基数,按照2%月利率向申请人袁慧斌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3仲裁费用54070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故被申请人因将540705元直接给付申请人。但被执行人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第23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紫润芳庭住宅小区78套住宅(明细附后)作价54905331.5元交付申请人袁慧斌抵偿54905331.5元债务。上述78套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袁慧斌时起为袁慧斌所有。二、申请执行人袁慧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需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交纳应由其交纳的各种税费。审判长 尹雁军审判员 车 进审判员 兰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久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