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曾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097号原告曾某,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州区,。被告周某,女,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孙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美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