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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曾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097号原告曾某,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州区,。被告周某,女,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孙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美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