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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俊峰与姚勤远张玉琨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峰,姚勤远,张玉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峰。委托代理人:宋顺义,男。被执行人:姚勤远,男。被执行人:张玉琨,女。申请执行人李俊峰与被执行人姚勤远、张玉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83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4481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院经调查,申请执行人请求查封以上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