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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343号原告:程某某,女,武强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武强县人。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硕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