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4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林桂梅与张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梅,张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4677号原告:林桂梅,女,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余火婷,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凯,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8号。负责人:朱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桂梅诉被告张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桂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桂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桂梅撤回起诉。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3元,由原告林桂梅自行承担。审判员 夏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广龙速录员 周 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