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郝青亮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青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792号被执行人郝青亮,男,汉族,1992年9月2日出生,住林州市临淇镇蔡家堰村12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5日本院依法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林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