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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储德宽与苏谢东、冯传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德宽,苏谢东,冯传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004号原告:储德宽,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苏谢东,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冯传红,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南岳路体育中心5号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50176940Q。负责人:丁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德宽诉被告苏谢东、冯传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储德宽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谢东、冯传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储德宽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德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储德宽负担。审判员 杨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杨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