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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振玮与支双利保证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支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979号原告:马某,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被告:支某,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支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站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