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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马宗乔与深州市深州镇北四王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宗乔,深州市深州镇北四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民初627号原告:马宗乔(又名马宗桥),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强,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与原告系父子关系)。被告:深州市深州镇北四王村村民委员会。所地:深州市深州镇北四王村。负责人:马宗府,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马宗乔与被告深州市深州镇北四王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宗乔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州市深州镇北四王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宗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11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日,王士言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士言将被告拖欠的新民居一期彩钢瓦工程款118000元债权及该债权上产生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原告所有。王士言于2017年4月1日将债权转让情况书面通知被告后,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未果。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原告的起诉,经征得原告同意,确定本案的调查重点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18000元及利息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调查重点,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2015年2月1日被告给王士言所打欠条一份;2、2017年4月1日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3、2017年4月1日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工程款及债权转让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对本案事实有证明力,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法律事实如下:2013年春天,王士言在承揽被告新民居一期彩钢瓦工程间,被告共计拖欠王士言工程款118000元。2015年2月1日,被告给王士言出具了欠条。2017年4月1日,王士言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将被告所欠工程款及产生的所有权利转让给了原告。同日,王士言即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了被告,被告在通知上加盖了被告公章。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款时,被告一直未予给付。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权利。被告深州市深州镇北四王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深州市深州镇北四王村村民委员会在收到王士言债权转让通知后,理应及时给付原告工程款,拖欠不给,实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深州市深州镇北四王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马宗乔工程款11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办收取计1330元,由被告深州市深州镇北四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