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民初1302号原告彭某,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代理人孙华隆,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华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请求本院判令:1、位于长沙县增辉凯旋帝景5栋2单元804号房屋(原买卖合同编号:08024002807号,08024002808号)归原告彭某所有;2、被告周某立即配合原告彭某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月31日,原、被告双方与案外人湖南增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分别为08024002807、08024002808的两份《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榔梨镇土岭社区凯旋帝景5栋807、808房屋,面积分别为68.35㎡、58.19㎡,该房屋均登记在彭某、周某名下,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17日。2、……二、关于财产及债务问题:(财产种类、数量、金额、债务等分割、处理等)位于长沙县榔梨凯旋帝景5栋804房,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及位于长沙县榔梨车身厂货车.湘D626**及厂押金三万元整归女方所有,男方必须配合女方办房产过户手续”。同日,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查明,原、被告双方购买的位于榔梨镇土岭社区凯旋帝景5栋807、808房屋即为离婚协议书所载“位于长沙县榔梨凯旋帝景5栋804房”,离婚协议上所载的“804”为案涉房屋的门牌号,虽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且办理了两本房屋产权证,但该房屋实为总面积为126.54㎡的一套房屋。再查明,原、被告在榔梨镇土岭社区凯旋帝景仅购买了一套房屋即位于长沙县榔梨凯旋帝景5栋804房的房屋。判决的理由与结果上所载的“804”为案涉房屋的门牌号,虽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且办理了两本房屋产权证,但该房屋实为总面积为126.54㎡的一套房屋。再查明,原、被告在榔梨镇土岭社区凯旋帝景仅购买了一套房屋即位于长沙县榔梨凯旋帝景5栋804房的房屋。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彭某、周某已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经祁东县民政局备案,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协议书之约定,位于榔梨镇土岭社区凯旋帝景5栋807(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榔字第××号、长房权证榔字第××号)、808(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榔字第××号、长房权证榔字第××号)房屋即离婚协议书所载的长沙县榔梨凯旋帝景5栋804的房屋归原告彭某所有,故原告彭某请求确定上述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的主张,符合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彭某即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之一的周某理应协助原告彭某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对原告彭某要求被告周某协助办一、位于榔梨镇土岭社区凯旋帝景5栋807(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榔字第7140054**号、长房权证榔字第7140054**号)、808(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榔字第7140054**号、长房权证榔字第7140054**号)��房屋归原告彭艳灵所有;:一、位于榔梨镇土岭社区凯旋帝景5栋807(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榔字第7140054**号、长房权证榔字第7140054**号)、808(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榔字第7140054**号、长房权证榔字第7140054**号)的房屋归原告彭某所有;二、限被告周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审判员 游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