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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终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通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春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春发,通榆县什花道乡计划生育指导站,通榆县什花道乡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兴华街。法定代表人:邓庆,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旭,通榆县开通镇社区法律服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发,男,1957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原审被告:通榆县什花道乡计划生育指导站,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什花道乡。法定代表人:李亚茹,站长。原审被告:通榆县什花道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通榆县什花道乡。法定代表人:高艳华,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维秋,副书记。上诉人通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与被上诉人王春发及原审被告通榆县什花道乡计划生育指导站、原审被告通榆县什花道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被告通榆县什花道乡计划生育指导站不是独立法人,不是适格被告,其上级主管单位通榆县基层计划生育指导站为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作为适格被告承担责任,上诉人通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是适格被告,故原判决遗漏诉讼主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通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国君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