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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松与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3民初509号原告刘松,男,生于1989年7月1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陈虹,汉源县宜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油厂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庆广,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松诉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茂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松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材料运输费及购买沙石费用总计5204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到2016年4月,被告与原告达成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四川省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移民安置永定桥水利工程主体CⅡ标段(输水工程)运输、采购沙石的口头协议。2016年4月30日清算,被告累计欠原告材料运费8438.00元;购买沙石513立方米,每立方价格为85元,合计购买沙石原告垫资43605.00元,两项合计被告欠原告52043.00元,由被告项目部材料采购的负责人李国喜出具相关依据。所欠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原告刘松为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四川省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移民安置永定桥水利工程CⅡ标段(输水工程)提供沙石(含运输)。2016年4月30日,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移民安置永定桥水利工程CⅡ标段项目部负责项目工程材料购进与发放的工作人员李国喜以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刘松进行了结算,结算后共欠原告刘松购沙款(含运费)52043元,并向原告刘松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刘松购沙款、运费合计人民币(伍万贰仟零肆拾叁圆整)(52043.00元)此据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永定桥水利工程CⅡ标段项目部。李国喜”。经原告刘松多次催收所欠款项无果后,原告刘松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主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欠条,收据,白亚平、白玉龙、陈剑出具的证明,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四川省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移民安置工程永定桥水利工程CⅡ标段过程中,原告刘松为其提供工程所需的部分沙石材料,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的。后经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永定桥水利工程CⅡ标段项目部负责项目工程材料购进与发放的工作人员李国喜以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尚欠原告刘松购沙款(含运费)共计52043元,该欠款金额有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永定桥水利工程CⅡ标段项目部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该项目部属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完成其承建项目所设,依法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应对此债务向原告刘松承担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刘松要求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购沙款(含运费)52043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由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刘松的沙石款(含运费)520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茂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