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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81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若涵、于万清容留卖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若涵,于万清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81刑初379号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若涵,女,1988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城市。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6月1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于万清,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海城市。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未检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若涵、于万清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进、助理检察员王化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若涵、于万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若涵、于万清于2016年6月14日至18日期间,在海城市某镇某宾馆内,容留徐某1、徐某2进行卖淫,并从中获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宋某1、徐某1、徐某2、陈某某、马某、宋某2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QQ聊天记录及手机通讯录截图,海城市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唐若涵、于万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若涵、于万清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若涵、于万清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若涵认罪,且能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又系初犯,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于万清系自首,且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又系初犯,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若涵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于万清犯容留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洪玲代理审判员  刘相君人民陪审员  曲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小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