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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建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张建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309号原告: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二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8472076D。法定代表人:聂红焰,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铁铮,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建川,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