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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016号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内。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某,该公司职工。被告:郑某,男,汉族,市民。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继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德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