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平县榆树林子信用合作联社于被申请人暴文博等3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林子信用社,暴文博,李淑娟,任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713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林子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榆树林子镇本街。负责人:张国辉,主任。被执行人:暴文博,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树底下村西河沿组**号。被执行人:李淑娟,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前营子村*组**号。被执行人:任翠华,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炮手营子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林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暴文博、李淑娟、任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建朱民初字第03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27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