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532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532号原告: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大桥广场。法定代表人:阚小海,董事长。被告:江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31-1号3楼。法定代表人:张海明。原告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栾汉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