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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会东与长沙正兴宏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东,长沙正兴宏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尹洪碧,潘俊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875号原告张会东,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被告长沙正兴宏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8栋716房。法定代表人尹洪碧。第三人尹洪碧,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第三人潘俊宁,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会东诉被告长沙正兴宏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尹洪碧、潘俊宁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松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