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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南京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海晏路12号。法定代表人:韦安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金钥匙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嵇红年,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7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850元,减半收取计26925元,由上诉人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李 剑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