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2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道玉、刘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玉,刘飞,罗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20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道玉,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刘飞,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罗娜,女,1982年9月1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王道玉与刘飞、罗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