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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洪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洪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613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云,女,1992年7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洪美,女,1987年4月28日生,汉族,居民,原住贵州省盘县(现住贵州省水城县纸厂乡铧口寨村何家寨组)。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秦中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朝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