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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学全、付秀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全,付秀延,陈宗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59号申请人刘学全,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付秀延,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陈宗香,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学全与被申请人付秀延、陈宗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以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胶州市香港东路917号33号楼101号房屋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3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