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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高景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高景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341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负责人:王竟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桐,男,1990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高景新,男,1967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高景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