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高景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高景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341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负责人:王竟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桐,男,1990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高景新,男,1967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高景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