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阎修兵与江吴成会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修兵,吴成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阎修兵被执行人:吴成会阎修兵与江吴成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成会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都涉及债权债务,现申请人阎修兵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