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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樊永欣与邱祖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永欣,邱祖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344号原告樊永欣,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邱祖光,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永欣与被告邱祖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永欣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永欣以被告邱祖光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永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樊永欣承担。审判员  崔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亚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