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桐丞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桐丞,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678号原告:李桐丞。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号。负责人:邹国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扬,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吕仲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扬,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桐丞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桐丞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桐丞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桐丞承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春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