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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衍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衍波,陈红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法定代表人:杜万国。被执行人苏衍波,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陈红德,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衍波、陈红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衍波、陈红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于颂峰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崇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