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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家升、杨俊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升,杨俊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9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家升,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娟娟,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俊勇,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本院在执行黄家升与杨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黄家升无法提供杨俊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黄家升的债权本金7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