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黄平安与被告姚波、新疆首伊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安,姚波,新疆首伊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952号原告:黄平安,男,生于1968年5月1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姚波,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新疆首伊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法定代表人:XX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平安与被告姚波、新疆首伊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黄平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平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和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