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91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刘小清大连立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清,大连立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860号原告:刘小清,女,197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阳,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立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朱清锋,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晓庆,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号210室。法定代表人:宋淑芳,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相春,男,被告单位职员,住辽宁省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军,男,被告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审理原告刘小清与被告大连立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刘小清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小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小清负担。审判员 曹    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佳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