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特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学葵与方俊特别程序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学葵,方俊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176号申请人:张学葵,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方俊,男,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申请人张学葵、方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学葵、方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15日经合肥市包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方俊赔付张学葵:医药费、电动车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398元,于2017年5月30日之前支付;二、当事人张学葵、方俊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