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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邵爱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邵爱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1583号原告: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6550181P。法定代表人:周桂娣,总经理。被告:邵爱军,男,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爱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爱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晏侣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倩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