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3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XXX与河南省白金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河南省白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白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XXX与河南省白金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白金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