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伊宝兰与张淑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伊宝兰,张淑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伊宝兰,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淑枝,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再审申请人伊宝兰因与被申请人张淑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0民终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伊宝兰申请再审称,伊宝兰丈夫腾跃启将拍卖取得的诉争房屋与案外人牡丹江市明亮电线有限公司提供房产进行置换,签订置换协议当天,伊宝兰将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往来结算票据交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豪亮,但该公司至今未交付任何手续,应返还所有房产手续。被申请人既未提交书面合同,也未提交资金给付证明,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审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当。另,原一审送达开庭传票程序违法。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伊宝兰申请再审提出“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审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当”的问题,经审查,本案二审根据张淑枝一审起诉时诉请判令伊宝兰协助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并未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主张情况,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张淑枝与伊宝兰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已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依法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伊宝兰提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伊宝兰提出的其与案外人牡丹江市明亮电线有限公司履行房屋置换协议过程中权益受损的问题,可通过另诉解决。关于伊宝兰申请再审提出“一审送达程序违法”的问题,经审查,一审法院向伊宝兰送达开庭传票地点并非在伊宝兰住所,伊宝兰再审申请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传票时,因其不了解情况而拒绝签收,伊宝兰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权利,其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在向其送达传票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伊宝兰提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伊宝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伊宝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弘智审判员 郑春梅审判员 张继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