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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3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谭逢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谭逢军,陈献祺,陈伟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云路居委会新桂中路10号云海轩一层13号商铺、二层6室至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2854375T。负责人:霍为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逢军,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献祺,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存,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逢军、陈献祺、陈伟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4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提起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法院邮寄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敏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