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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海波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全国,马妮娃,郭桂妮,郭彤彤,郭彤乐,郭海波,郭中,郭齐贤,陈腾飞,邱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28号申请执行人郭全国,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阳城镇张庄村委郭茨林。申请执行人马妮娃,女,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阳城镇张庄村委郭茨林。申请执行人郭桂妮,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阳城镇张庄村委郭茨林。申请执行人郭彤彤,女,200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阳城镇张庄村委郭茨林。申请执行人郭彤乐,男,200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阳城镇张庄村委郭茨林。被执行人郭海波,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阳城镇张庄村委郭茨林。被执行人郭中,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阳城镇张庄村委郭茨林。被执行人郭齐贤,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阳城镇张庄村委郭茨林。被执行人陈腾飞,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三桥乡褚庄村委卫张同村。被执行人邱永超,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三桥乡褚庄村委卫张同村。郭全国、马妮娃、郭桂妮、郭彤彤、郭彤乐申请执行郭海波等人侵权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中、陈腾飞、邱永超、郭齐贤已经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申请人已经领取执行款。本院已经分别对被执行人郭海波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其名下的财产,其债务暂无得到清偿。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海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规定,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院也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