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8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人民政府与李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人民政府,李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8180号原告: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锦荣,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伦,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该乡工作人员。被告:李萍。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人民政府诉被告李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李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735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3735元,由原告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年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