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和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刘绍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和平,刘绍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3584号原告:朱和平,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茜茜,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绍标,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争令,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负责人: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萍。原告朱和平与被告刘绍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和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茜茜、被告刘绍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争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利辛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和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5,201.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误工费46,50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车损500元、衣物损500元、鉴定费2,300元;要求先由被告人保利辛支公司在交强险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刘绍标承担的50%的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刘绍标驾驶皖SFXX**货车沿华铁路南乐路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事故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利辛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伤后经鉴定构成XXX伤残。被告刘绍标辩称,对于事发经过无异议,事发当天系下雨天,是原告自己穿的衣服碰到被告车辆的反光镜导致摔倒的,因此原告自己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原告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被告人保利辛支公司辩称,交强险保单载明的车牌号为皖SXXX**,与事故认定书记载的车牌号不一致,请法院核实该车是否过户,是否有过户协议或买卖合同;如存在上述情况,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5日22时30分许,在松江区华铁路、南乐路口,被告刘绍标驾驶皖SFXX**货车由东向南行驶,原告无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经松江交警支队事故认定,原告与被告刘绍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肱骨近端骨折。2016年11月11日,松江交警支队委托上海申远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和三期进行鉴定。2016年11月28日,该所出具了申医[2016]临交鉴字第077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朱和平肢体交通伤,后遗左上肢功能障碍构成XXX伤残;上述损伤后手术治疗休息期360日,营养期120日,护理期120日;后期需行内固定取出术治疗,期间酌情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皖SFXX**货车事发时在被告人保利辛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原告于2014年9月起租住在松江区松卫北路1280弄5幢16号416室,在达功(上海)电脑有限公司工作,事发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4,642元,治疗休息期内单位支付了原告工资26,787元。事发后被告刘绍标已支付原告7,000元。以上事实,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保单、门急诊病历、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租赁合同、银行明细、劳动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发时,皖SFXX**货车已向被告人保利辛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人保利辛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与被告刘绍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刘绍标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绍标辩称原告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鉴定意见书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作出,程序合法。被告刘绍标虽然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无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程序严重不当或者鉴定意见依据严重不足,故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赔偿项目及相应数额问题:对于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扣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143元,本院确定为44,367.39元。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按每天20元,计算9天,主张18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本院按每天30元,计算150天,确定为4,500元。对于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本院按每天40元,计算150天,确定为6,000元。对于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事发前一年居住在本市城镇地区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原告按本市城镇居民标准57,692元,根据鉴定意见主张115,384元,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事发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4,642元,治疗休息期内单位支付了原告工资26,787,因此根据鉴定意见,本院确定原告的误工损失为28,917元(一期);对于原告后续治疗的误工损失,因未实际发生,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残情况和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为2,500元。对于交通费,根据原告的治疗情况,本院酌定为400元。对于衣物损,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根据实际酌定为200元。对于车损费,因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情况,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鉴定费,原告提供发票主张2,300元,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费用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49,047.39元,属交强险医疗费用范围,由被告人保利辛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10,000元,剩余39,047.39元,由被告刘绍标赔偿50%,计19,523.70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53,201元,属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范围,由被告人保利辛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0,000元,剩余43,201元,由被告刘绍标赔偿50%,计21,600.50元;衣物损200元,属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范围,由被告人保利辛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鉴定费2,300元,不属交强险赔付范围,由被告刘绍标赔偿50%,计1,15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朱和平120,200元;二、被告刘绍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赔偿原告朱和平42,274.20元(已支付7,000元,尚需偿付35,274.20元);三、驳回原告朱和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6元,减半收取1,863元,由原告朱和平负担158.50元(已付),被告刘绍标负担1,70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伟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绮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