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杨标、袁遵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标,袁遵燕,韦元福,XX清,韦美兰,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杨标,男,1982年12月9日生,汉族,鹿寨县号。申请执行人袁遵燕,女,1983年4月14日生,壮族,鹿寨县号。被执行人韦元福,男,1989年6月22日生,汉族,鹿寨县号。被执行人XX清,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鹿寨县号。被执行人韦美兰,女,1973年12月14日生,壮族,鹿寨县号。被执行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桂园路8号汇一联商务副楼一楼。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3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47.91321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有车辆已查封,但无法处置,再无相应财产可供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莫春辉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