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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黎德建、杜珍霞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黎德建,杜珍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21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舒业灼,局长。委托代理人向绪龙,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8211968********,土家族,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住慈利县通津铺镇政府宿舍。被执行人黎德建,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8211970********,土家族,住慈利县象市镇大尖村*组。被执行人杜珍霞,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8211973********,土家族,住慈利县象市镇大尖村*组。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利县征决[2016]X3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慈利县征决[2016]X3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黎德建、杜珍霞于2011年5月19日在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北街居委会违法生育第2个孩子,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两被执行人分别按2010年度慈利县象市镇农民人均纯收入3000元的2倍即6000元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2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两被执行人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调查笔录、《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及慈利县象市镇经管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认定的被执行人黎德建、杜珍霞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对两被执行人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12000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征收幅度适当。申请执行人在行政征收前,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告知了听证等权利,程序合法。两被执行人收到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未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缴纳社会抚养费,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两被执行人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慈利县征决[2016]X3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黎德建、杜珍霞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000元,合计执行人民币12000元。限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申请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黎德建、杜珍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际忠审判员  吴贤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