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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谭发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发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2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发平,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重庆市巫山县。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2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发平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发平与“代聊”(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由“代聊”通过微信介绍的方式与嫖客谈好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再由被告人谭发平安排违法行为人黄某、陈某为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卖淫所得由被告人谭发平(收取人民币90元)、“代聊”(收取人民币160元)与卖淫女(收取人民币150元)共同分成。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25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黄某经被告人谭发平及“代聊”介绍与违法行为人杨某在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国际大酒店9029房间发生性关系一次,事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嫖资人民币400元。2、同日19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黄某经被告人谭发平及“代聊”介绍与违法行为人宋某在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国际大酒店9029房间内发生性关系一次,事后收取嫖资现金人民币400元。3、同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陈某经被告人谭发平及“代聊”介绍与违法行为人李某在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国际大酒店1033号房间内发生性关系一次,事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收取嫖资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发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陈某、杨某、宋某、李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追缴物品清单,临时羁押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谭发平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发平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谭发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发平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发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季青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