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正群与曹振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群,曹振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150号原告:朱正群,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告:曹振新,男,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原告朱正群与被告曹振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朱正群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正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朱正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