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570号原告: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住邯郸市滏东南大街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21MA0876682F。经营者:姚万良,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住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大街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54031153G。负责人:姚秋祥该服务部经理。原告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撤诉。案件受理费2771元,减半收取计1385.5元,由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文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潇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