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澳洲联邦银行(兰考)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百建、黄榜、周节良、李巧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澳洲联邦银行(兰考)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周百建,黄榜,周节良,李巧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澳洲联邦银行(兰考)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考县裕禄大道与文体路交叉口西北角。被执行人:周百建,男,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谷营乡中东村七组。被执行人:黄榜,女,1980年2月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谷营乡中东村七组。被执行人:周节良,男,1970年7月4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谷营乡中东村四组。被执行人:李巧连,女,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谷营乡中东村四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澳洲联邦银行(兰考)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百建、黄榜、周节良、李巧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澳洲联邦银行(兰考)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百建、黄榜、周节良、李巧连庭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澳洲联邦银行(兰考)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了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澳洲联邦银行(兰考)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225民初1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睿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