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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民督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社朋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社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1029民督36号申请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乡宁县迎旭街。法定代表人:张金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琦,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乡宁县枣岭乡。被申请人:吴社朋,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现住乡宁县西坡镇。申请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201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吴社朋需要资金与我公司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被申请人吴社朋向我公司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13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月利率为9.75‰,按月结息,逾期按规定计收复利。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吴社朋仅归还部分本息,剩余本金99999.99元及利息未予归还,要求被申请人吴社朋给付申请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99元及利息、罚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社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99元及利息、罚息。申请费766.67元,由被申请人吴社朋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樊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师武勇书 记 员 闫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