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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蹇照香与李锡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照香,李锡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730号原告:蹇照香,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云、孙玉国,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锡俊,男,1940年1月24日出生,大韩民国人,烟台新明车饰有限公司股东,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蹇照香诉被告李锡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蹇照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蹇照香负担。审判员 彭  进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慕惠洋(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