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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维征与陈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维征,陈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268号原告:马维征,男,1980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汉儿庄乡冷沟村*号.被告:陈建忠,男,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原告马维征诉被告陈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马维征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维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维征承担。审判员  方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蕾 微信公众号“”